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04执72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3月18日出生,住址西安市莲湖区。
被执行人西安安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红庙坡永兴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卫梁。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8月16日出生,住址西安市临潼区。
本院在执行西安安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安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查封/锁定/扣押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陕A190**、陕A38C**车辆档案、机动车辆。
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曹青元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