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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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04执1082号
申请执行人***,男,回族,1975年7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XXX,住西宁市城北区。
被执行人青海天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698503880P,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回族,1979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西宁市城东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天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49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决被告青海天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股东变更登记,即将原告***持有的青海天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18.8%股权变更登记至第三人***名下。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青海天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2021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天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原由申请执行人***持有的青海天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18.8%股权变更至第三人***名下的事宜,现该股权转让给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青海天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之前在***、***协助下办理完该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申请执行人***、第三人***不承担青海天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任何债务及权利。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青0104执108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