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328民初203号
申请人:河北德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MA08XHM78W,住所地,河北沧东经济开发区闽江北道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佳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8556749877P,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云蒙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北德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佳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佳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财产线索一份并申请网络查控,申请人已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佳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