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12民初8142号
原告西部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尚苑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91698846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汉唐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省**安市雁塔区**影路**号芙蓉名座**单元**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23736495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部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汉唐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部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部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7758元,其余7758元退回原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