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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祺电气有限公司与四川新力光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84民初3104号 原告:江苏丰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新力光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达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陕西汉唐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芙蓉名座****。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丰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新力光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汉唐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丰祺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丰祺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丰祺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2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22元,由原告江苏丰祺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