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14财保1898号
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某钢模租赁部,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经营者:钱某,男,1972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和汉商(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无锡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
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某钢模租赁部于2024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无锡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某钢模租赁部以其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某钢模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无锡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某钢模租赁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