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海水工(河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冀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宏景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11民初1938号 申请人:河北冀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富强大街与南二环交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8136119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瑞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宏景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东环北路**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6169210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冀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宏景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石家庄市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冀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宏景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1741.4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河北冀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宏景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1741.4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