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221民初111号
原告:王某某,住平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宁众(平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宁众(平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宁夏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德泓金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宁夏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王某某申请追加宁夏德泓金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王某某于202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退回原告王某某334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