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居欣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某某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50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疏港路1号龙潭物流基地5-1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茆宁,江苏天***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举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审第三人:南京***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99号1幢1169室。 法定代表人:**和。 上诉人南京***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南京***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3民初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上诉人***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 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