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50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疏港路1号龙潭物流基地5-1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茆宁,江苏天***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举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审第三人:南京***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99号1幢1169室。
法定代表人:**和。
上诉人南京***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南京***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3民初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上诉人***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 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