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某某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第三人南京某某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补正笔误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3民初494号
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对原告***与被告南京***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苏0113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苏0113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三页第三行、四四行、第五行、第六行“案件受理费5090元,减半收取2545元,由被告南京***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此款由被告南京***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3280元,由被告南京***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其中保全费1470元由被告南京***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1810元由被告南京***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张 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