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雎宁铸本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3民初4048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六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