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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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21民初448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北龙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太山工业园区通鸣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知无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北龙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作出(2025)皖0621民初4487号民事裁定,冻结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淮北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以24200000元为限)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现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上述24200000元款项的冻结,并提供广东粤信投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责任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的指引》(皖高法﹝2023﹞4号)第29条第(3)项规定:被保全人通过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提供独立保函、信用担保等,申请解除保全的,应予以准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242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