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411民初4360号
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责任人:王某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某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服务(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负责人:陈某某。
被告:某某服务(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欧某某。
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某某服务(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某某服务(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