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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411民初4360号 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责任人:王某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某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服务(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负责人:陈某某。 被告:某某服务(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欧某某。 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某某服务(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某某服务(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