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91民初5008号
原告: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某某,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狄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71元减半收取5586元,由原告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