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930民初242号
原告:沧州某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沧州某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2025年02月27日开庭审理,沧州某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沧州某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元,由沧州某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