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3财保1063号
申请人:江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三经路9-11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6626116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510933632。
被申请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二七西街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70378885。
负责人:***。
申请人江西**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0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陈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