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民初604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抚州市鼎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玉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333005432Q。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二七西街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70378885。
负责人:***。
2021年1月14日,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抚州市鼎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