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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宏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永能光电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张开商初字第0186号 原告张家港市宏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张家港市永能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港市宏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永能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能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1月18日、2014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宏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被告永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宏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能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业公司诉称,2011年9月12日,原、被告签订涂料油漆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办公楼及车间的内外墙涂料油漆。原告依协议完成了涂料油漆,涂料油漆款总计2973781.2元。后被告陆续支付原告1700000元,尚欠1273781.2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涂料油漆款1273781.2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永能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涂料油漆承包协议是事实,对于原告陈述的涂料油漆事实及涂料油漆款总计29737810.2元、被告已经支付原告1700000元、尚欠原告1273781.2元未支付没有异议。但是原告提供的涂料油漆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支付余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4日,永能公司与宏业公司签订《涂料工程承包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由永能公司支付价款、宏业公司就永能公司的办公楼及车间提供外墙氟碳漆、外墙弹性涂料及内墙涂料油漆服务。其中外墙氟碳漆单价为每平方米130元、外墙弹性涂料单价为每平方米64元、内墙涂料单价为每平方米28元,施工面积以竣工后实际面积计算。双方同时对付款方式、工程期限、双方责任范围、工程验收及违约金等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宏业公司对永能公司的办公楼及车间进行了涂料油漆,并于2013年3月完成施工,涂料油漆款总计29737810.2元。期间永能公司陆续支付宏业公司1700000元、尚欠宏业公司1273781.2元。该款经宏业公司催要,永能公司未能支付,双方为此涉诉。 另查明,在本院第一次庭审后,永能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涂料工程承包协议书》(经核对与宏业公司提供的一致)一份、《收条》一份(欲证明其于2013年2月25日支付宏业公司涂料油漆款400000元)、照片41张(欲证明宏业公司的油漆存在质量问题)。在本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宏业公司表示对永能公司提交的《涂料工程承包协议书》、《收条》真实性无异议,但2013年2月25日支付宏业公司涂料油漆款400000元包含在已支付的1700000元中;照片中的油漆的墙壁不能反映是宏业公司油漆的墙壁,宏业公司也不认可是其油漆的墙壁。即使是宏业公司油漆的墙壁,从照片反映的内容来看,出现的问题是墙体裂缝,不是油漆的问题,所以永能公司提供的照片不能反映宏业公司的油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永能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以上事实,有《涂料工程承包协议书》、《收条》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涂料工程承包协议书》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永能公司确认结欠原告涂料油漆款,理应及时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涂料油漆款1273781.2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永能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涂料油漆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支付余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于第一次庭审后第二次庭审前提供了照片等,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未能进一步举证予以证实,故对于被告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可待证据充分后,就质量问题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家港市永能光电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张家港市宏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273781.2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6264元,由被告张家港市永能光电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园区支行,帐号:55×××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本判决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