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浙民申字第9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华广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金华广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浙江广凌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金民终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