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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金华广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浙民申字第9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华广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金华广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浙江广凌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金民终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