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17民初3098号
原告:成都云图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东风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李智,执行董事。
被告:金华广电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西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宗伟,经理。
原告成都云图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图公司)与被告金华广电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广电)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于2021年6月1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智到庭参加诉讼,金华广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图公司诉称:金华广电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案涉缅甸_DSC0832等25张图片;赔偿经济损失28000元。
金华广电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
一、关于权利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缅甸_DSC0832等25张图片系由拍摄者选取特定的景色、人物或角度拍摄、创作而成,体现了拍摄者在拍摄对象、拍摄技巧、构图布局、光线处理等方面的个性化选择,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
因云图公司提供了涉案图片无水印的数码件及相关组图,云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智名下手机号作为用户名,能够登录发表该作品的“恶魔哭泣”账户,该系列作品于2015年6月1日发表在“马蜂窝”网“最美的景、最美的人,缅怀折腾在佛国的日”一文中,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能确定李智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双方所签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明确约定,云图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就该系列作品被侵权事宜提起诉讼。
第二、关于侵权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金华广电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网站金华网(×××.cn)2015年6月13日发表的“一个你没见过的缅甸”一文中,使用涉案25张作品,部分图片修改水印备注为“金华网”,已构成对云图公司案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修改权的侵害,因云图公司提交的网页取证保全书,能确认案涉作品被诉使用事实,被诉侵权使用与案涉作品在构图方式、笔画线条、色彩及等内容一致,被诉侵权使用与云图公司授权作品构成相同。
第三、关于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金华广电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云图公司确认金华广电已删除被诉侵权使用图片,云图公司第1项诉讼请求已解决。因云图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金华广电的侵权所得,本院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独创性和创作难度、金华广电使用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金华广电承担的赔偿数额。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华广电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成都云图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云图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560元,由金华广电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冉 垠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方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