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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2991号
原告:厦门新亚美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龙亭六里11号1413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广电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西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宗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园园,女,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新亚美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广电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叶必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叶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