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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与金华广电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8435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中新路**宁湖园****。

法定代表人:张育铭,总经理。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江川,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广电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西路**iv>

法定代表人:宗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广电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减半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必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 叶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