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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浦口某;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83民初4789号 原告:***某,住所地***。 经营者:徐某,男,196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执行董事。 原告***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某于202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计297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