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222民初1276号
原告:安徽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某,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7日立案。2025年10月28日安徽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安徽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