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5民初11564号之一
原告:尚宝泰机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866946356,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金茂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301901910L,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尚宝泰机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5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中,原告尚宝泰机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在2025年9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尚宝泰机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宝泰机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96元,减半收取3748元,财产保全费2585元,合计6333元。由原告尚宝泰机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