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6996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宏业包装配套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46815847Q,住所地常熟市宁波路188号。
投资人:***。
被告: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136007631J,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金**5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宏业包装配套厂诉被告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常熟市宏业包装配套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宏业包装配套厂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宏业包装配套厂撤回对被告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常熟市宏业包装配套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