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7817号
申请人: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136007631J,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长安街道***55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同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068065396R,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省精细化工基地。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同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安徽同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同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余杭航
书 记 员 许智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