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湖北绿色家园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4747号
申请人: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136007631J,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街道金惠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赖经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北绿色家园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5854793513,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仙桃国家高新区新材料产业园仙河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绿色家园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湖北绿色家园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北绿色家园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浦湖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左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