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4747号之二
原告: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136007631J,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街道金惠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赖经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农,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绿色家园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5854793513,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仙桃国家高新区新材料产业园仙河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绿色家园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23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693元,由原告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浦湖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左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