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常熟市宏业包装配套厂、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3840号
原告:常熟市宏业包装配套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46815847Q,住所地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宁波路188号。
投资人:马云飞,该厂厂长。
被告: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136007631J,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惠山经济开发区金惠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赖经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农,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熟市宏业包装配套厂与被告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2021年8月16日,原告常熟市宏业包装配套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8元,由原告常熟市宏业包装配套厂负担。
审判员  浦湖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左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