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上海五爻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8230号
原告: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136007631J,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金惠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赖经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农、邓晓,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五爻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97000859U,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联合北路215号第3幢1127室。
法定代表人:任晓,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五爻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40元,减半收取14920元,由原告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景全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