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执7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136007631J,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金惠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赖经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晓,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婷,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连云港嘉康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7974011695,住所地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纬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兴法,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嘉康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安震旦
审 判 员 严庆丰
审 判 员 许正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唐文华
书 记 员 陈春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