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6015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怀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1.47元,财产保全费680元,合计1411.47元(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