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556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和顺逢涌象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9415130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机场路9号太升国际A2栋14层1402-296工位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1MA6J8U7W7E。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KR7X3。
法定代表人:***。
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556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账号5105********的银行存款763634.20元。现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账号5105********的银行存款763634.2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