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科明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11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3民初28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第一建筑公司同意***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3民初2885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74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491元,减半收取为4745.5元,由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