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47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中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张树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斌,北京市京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秋语,北京市京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羚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段晓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蒙,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南京中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羚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中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陕0113民初184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西安羚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40655元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等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中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羚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40655元的财产采取的冻结、查封等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姣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郝香珏
打印:相丽华校对:王欣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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