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民初316号
原告:石路,男,汉族,1989年3月25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河南尚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中兴路19号院(平声影剧院)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317438625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石路与被告河南尚金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路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石路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