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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南尚金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402民初3033号 原告:***,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 顶山市新华区建设中路北105号院4号楼41号。 被告:河南尚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中兴路19号院(平声影剧院)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317438625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尚金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河南尚金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费14480元,抽油烟机150元,门头12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损失6000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房租2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2021年1月31日签订《租赁合同》,由原告承租被告位于建设路中段环球国际影视城二楼1号厅南邻位置的商铺及1楼商铺,面积180平米,价格为每月4000元。签订合同当天原告交纳了2021年3月16日至2021年8月15日六个月的房租20000元。被告无故将原告的门头拆除,导致原告无法经营,被告承诺等验收完毕后再把门头腾出来。但是后来被告反悔,导致原告无法继续经营,现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原告经营无法进行,被告严重违约,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赔偿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 被告河南尚金实业有限公司辩称:一、诉状所述不实。尚金公司不存在任何侵权或违约行为,从未拆除过被答辩人的门头,更未导致被答辩人无法经营。尚金公司既然把案涉房屋租赁给被答辩人经营,被答辩人也依约向尚金公司交纳了租金,按照常理,尚金公司也不可能做影响被答辩人正常经营的事情,被答辩人诉状所述明显不是事实,也不符合常理。二、被答辩人自2021年2月1日起实际占用案涉房屋至今已有5个多月,根据尚金公司与被答辩人于2021年1月3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一条第3款“租赁期2021年3月16日至2022年3月15日,赠送装修期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3月15日。”第四条第3款“本合同生效后,中途退租租金不退”之约定,被答辩人无权主张解除《租赁合同》、退还房租,更无权主张赔偿其装修费、抽油烟机费、门头费、误工费等。综上,被答辩人***的诉求无任何事实依据、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31日,甲方(出租方)河南尚金实业有限公司与乙方(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同意乙方将该商铺用于日常公司经营:茶餐厅,该商铺租赁面积及租金计费依据为180平方米,环球国际影城二楼1号厅南邻位置,过道为公共消防通道,一楼门头(临建设路门朝南)归此商铺使用。租赁期2021年3月16日--2022年3月15日,赠送装修期2021年2月1日------2021年3月15日。租赁期租金4000元/月,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一次性支付五个月租金20000元,保证金暂免,提前两个月交房租,物业管理费暂免,款项支付到甲方账户后,本合同生效.....甲乙双方在租赁期限内做出的任何权利、义务的转让或转租行为都不得损害对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利益。甲乙双方应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受让人接受本合同租金和支付的约定,保证受让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等......本合同生效后,中途退租租金不退......如本合同提前解除,则乙方应当在双方协商确认的期限内交还该商铺......本合同结束时,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搬离并将商铺交还甲方,如甲方愿意利用乙方的物品、固定附着物或装置,应与乙方协商,可折价转让给甲方。如乙方搬离该商铺后时仍有物品遗留或弃置在该商铺,视为乙方放弃上述财物的所有权,并同意甲方对该财物自由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抛弃、变卖等方式,由此产生的收益归甲方所有.....7.2甲方应及时提供租赁物,并按照本合同约定保证向乙方客户提供商场内必要设施(如电梯、洗手间、灯光)的正常使用,若出现以下情形:若电力、水力、房屋结构安全、设备故障、商场整体装修等情形,影响乙方正常经营且非因承租方原因所导致的,则问题修复期间,乙方有权扣除该期间的租金或租期相应延长,如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1年4月8日,甲方(出租方)河南尚金实业有限公司与乙方(承租方)***又签订《租房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一、原合同装修期间为: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3月15日,现修改为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于2021年1月向河南尚金实业有限公司交纳房租2万元(2021.3.16----2021.8.15)。后***购买了涂料漆、招牌、新飞冰柜等物品进行了装修并经营,其中购买涂料漆、防盗门及装修等支出14480元(含单间包工包料7600元、涂料漆540元、货架1200元、摆架800元、木板桌面600元、便池卫生间1000元、管材开关料640元、电料及开关750元、塑料门300元、防盗门850元、防盗门辅料200元)、购买招牌支出1200元、购买桌布支出500元、购买电饭锅、餐具盘等支出3831元、购买新飞冰柜支出1500元、购买250电机支出150元。 ***提供的视频资料显示;茶餐厅门头被一楼拉卡拉商户占用。***与河南尚金实业有限公司协商无果,提起本案诉讼。照片显示:案涉门头位置现在被布罩住,下方仍有拉卡拉广告。录音材料显示:“时间2020.4.4日16:51分,尚金公司程总:喷漆,中啊,我们去买了,你喷吧。你不能再让我们出面了,因为我们出过一次面了,这是第一,第二,他们也报警了,警察也去了,警察给他讲的很清楚,他要认为咱们占他们门头,他可以到法院起诉咱。当时如果真是让**知道,**这一次绝对会再说我,因为我没有按照**要求去做,你知道了吧。你看,我们漆拿住了,胶布啥都拿住了,我们直接上去喷漆哩,结果你说不要喷漆。***:我不是也是那效果,我都罩住了,罩住了我都想着我那啥的,看能不能和谐解决,这喷漆不是可暴力可血腥......程:所以说你看你现在,现在问题是我们不能再出面了,因为当时我们出面的时候,你看我们现在已经是进到第二步了,第二步就是明天周一不上班,那么周二上班的时候,城管上会直接给他下达通知,这是我们的第二步棋,第一步棋我们已经走过了。现在等于他把你的门都撤了,我的建议就是现在你做好门头,你直接贴上去,直接钉上去就可以了。我是按照你的思路去做的,最终没有达到效果,这你不能再怨我们了,是不是。你看,你是为了睦邻友好,但是人家不给你睦邻友好,你想想这个道理,你不能再找我们了,为啥?因为我们要采取行动的时候,结果你把这个行动你变更了,我就按照你的意思走了,结果没有达到你的目的,所以说他拆了你的门头,那这个时候你就应该采取措施,而不是我们采取措施了。***:你把这个东西给我喷上去,也不一定解决问题。程:来来来,你看历史不容假设,我如果现在喷上去了以后呢?你想想,我用红色的漆喷上去,喷到蓝色背景上,你认为很光彩吗?***:哎呀,我是不想让矛盾升级。程:对呀,那你不想让矛盾升级了,你有更好的方法了,那你就做了嘛。你现在,你按照你的方法你是做不了吗,你想跟人家睦邻友好,***:你是房东的他都不听,人家会听我的。程:既然你知道我是房东,为啥那一天你不按照我的意思去做呢......”“时间:2021年4月28日,程:昨天晚上我们已经把门头切了啦。***:好,知道。程:你抽空看看啊。***:好。” 上述事实有租赁合同、收据、照片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河南尚金实业有限公司与***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依据该合同,一楼门头(临建设路门朝南)归***茶餐厅使用,而合同履行过程中,茶餐厅门头却被一楼拉卡拉商户占用,河南尚金实业有限公司协调无果,至今下方仍存在拉卡拉的电话等广告,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可予支持。本案起诉状副本于2021年6月7日送达被告,故合同解除时间是2021年6月7日,合同解除后,对于下余的2021年6月8日至2021年8月16日的租赁费,共计9200元(4000元/月÷30天×69天),河南尚金实业有限公司应予返还。关于***的第二、第三项诉求:河南尚金实业有限公司未保障***按合同使用门头,对于***因此支出的门头损失1200元,应予赔偿。对于抽油烟机、装修的费用,***的门头虽无法正常使用,其在二楼的餐厅可以正常经营,客源大部分为来影院客流,根据录音显示河南尚金实业有限公司在2021年4月28日通知***已把门头切了,该费用是经营餐厅的必要支出,非因门头无法使用直接造成,其主张的误工费亦依据不足,综上***要求的其他损失关联性和因果关系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与河南尚金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河南尚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赔偿门头费1200元及返还房租92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支付金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5.74元,由河南尚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0元,由***负担785.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胡 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