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黄河机电有限公司

湖北瑞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安黄河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02民初7335号
原告:湖北瑞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横路6号。
法定代表人:曹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芾昊,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黄河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郊幸福北路21号。
原告湖北瑞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黄河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瑞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瑞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海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妙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