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8319号
原告:北京计算机技术及应用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51号西工业区96号楼。
法定代表人:袁晓光,所长。
被告:西安黄河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东郊幸福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邱平乐,董事长。
原告北京计算机技术及应用研究所与被告西安黄河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计算机技术及应用研究所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计算机技术及应用研究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计算机技术及应用研究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计算机技术及应用研究所承担。
审 判 员 徐立平
二〇二〇 年 七 月 十三 日
书 记 员 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