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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有限公司等与内蒙古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6民初140号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陶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华某,系该公司董事。 被告:内蒙古某甲有限公司(变更前企业名称:内蒙古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 法定代表人: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内蒙古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3612.13元,减半收取281806.07元,由中国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