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6民初140号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陶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华某,系该公司董事。
被告:内蒙古某甲有限公司(变更前企业名称:内蒙古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
法定代表人: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内蒙古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3612.13元,减半收取281806.07元,由中国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