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鄂2823民初3888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恩施市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巴东县某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巴东县某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某某供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巴东县某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受损房屋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30370元及房屋租赁费15000元(两年*7500元/年),合计人民币345370元。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受损房屋的经济损失变更为312262元(损失费288262元﹢房租费15000元﹢评估费9000元)。诉讼中,原告再次变更诉讼请求如下:按照本次鉴定的意见主张,即房屋及附属物损失包括屋后和屋前的培坎195367元。还有原已主张的两年的房租费15000元,两次鉴定评估费9000元+11489元。诉讼请求共计金额为230856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巴东县绿葱坡镇刘某荒村九组有房屋一栋(不动产权第0**4号),房屋建筑面积100.58平方米,该房屋离被告公司蓄水池5米。2023年6月9号下午二时许,原告房屋东侧发生塌陷险情,造成其厕所受损,正房东侧出现裂缝。险情发生后,巴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湖北省地质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对原告房屋东侧塌陷进行调查,2023年6月出具调查报告,该报告对房屋塌陷成因分析为:“该区覆盖较厚,修建蓄水降压池在沉降作用下产生渗漏,在长时间的淋滤作用下,造成溶蚀陷穴上部覆盖层逐渐潜蚀,最终产生大面积空洞发生快速塌陷。”2023年7月1日,巴东县绿葱坡镇人民政府委托某某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对原告房屋进行安全检测,某甲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出具《巴东县绿葱坡镇刘某荒村***私房房屋结构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综合现场查勘及检测资料分析,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规定,巴东县绿葱坡镇刘某荒村***私房的危险性等级评为D级。处理建议:停止使用。另,原告房屋损失为人民币33037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请求赔偿,被告工作人员要求原告通过诉讼解决。为维护原告的财产权利,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诉讼请求。
被告某某供水公司辩称,一、案涉水池由某丙公司出资建设,于2011年建成并组织相关部门验收,符合设计要求,通过验收,某某店子镇新庄村委会接受管理使用,2019年4月茶会议纪要[2019]5号将案涉水池移交给被告管理。水池按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不存在质量问题。水池建设在前,2018年原告修建房屋在后,房屋建设没有进行地勘,没有对水池是否对其新建房屋有安全风险进行评估,也没有向当时水池管理者征询意见,盲目开挖,导致被告供水管网裸露,对水池基础等产生影响,如有渗水,也是原告造成,应当由原告承担责任。二、2023年6月11日本案中提到的地质塌陷应是大量的地表水冲刷而成,旱厕下沿的冲沟及房屋院坝坎挡墙垮塌足以说明当时有大量地表水冲刷,如果水池渗水也会被土体自然吸收,形成不了汇流,更不会引起冲刷。同时水池与房屋相隔间距9米,水池位于房屋的下游侧,水池即使有渗水,水只会往低处流,不会影响到房屋基础;水池与房屋之间明显有一条上下人行通道和挡土墙,还有菜园子至今完好无损,没有冲刷和毁损情形;塌陷坑的形成与房屋平台集雨及周边山水排水不畅,长期冲刷浸泡有直接的关系,原告在公路边(塌陷坑)有一排水管,排水不畅,是加剧塌陷坑形成的原因。故房屋的损坏与被告水池没有任何关系。三、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5、证据7可以证实原告房屋裂缝属于典型的陈旧性裂缝(混凝收缩形成),裂缝里已生陈旧蜘蛛网,其房屋损坏与本次塌陷无关,与被告水池更没有关系。四、原告起诉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主张,理应承担举证不力败诉的风险,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被告补充如下意见:被告公司于2021年对该水池进出管道用PVC管道采取了临时搭接输水措施,即搭直火,之后水池再不储水,这一情况可以通过《巴东县绿葱坡镇刘某荒村***屋侧塌陷应急调查报告》照片4-5蓄水降压池渗漏照片证实,水池里只有池底有少量积水,很明显看见水池底部进出管道用PVC管道采取了临时搭接输水措施,这是湖北省地质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事发后及时赶到现场拍摄的照片,并运用于报告中,因其作出报告时没有征询双方的意见,对于是搭直火没有储水还是全部渗漏没有搞清楚,但并不影响照片的真实性。故本案中被告公司自2021年搭直火后,水池再不储水,本案2023年发生时,水池里本来就没有储水(当然池底有少量积水可以忽略不计),且水池上面有铁盖子盖住,外面的雨水及山水都不能进入水池。综上所述本案不存在被告水池漏水对原告房屋造成损坏的情形。(一)原告有关房屋损失赔偿部分330370元,只有巴东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份“绿葱坡分散安置点2018施工造价完工单”证据证实,该证据没有经办人签字,也没有写明什么时间出具,巴东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也没有修建房屋的资质,同时,被告有证据证实该证据系原告伪造,客观上巴东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除了安装了几千元的门窗外,其余什么工程都没有做,该完工单如何形成可想而知,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存在问题,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认定原告房屋损失330370元的证据,而原告又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原告起诉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房屋损失赔偿额为330370元,其理应承担举证不力败诉的风险。(二)2023年6月湖北省地质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出具的《巴东县绿葱坡镇刘某荒村***屋侧塌陷应急调查报告》不是地质勘察报告,不具有鉴定功能,不能作为房屋具有危险性的鉴定依据,也不是认定被告与原告房屋损坏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且该应急报告不是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申请作出的,启动调查程序的单位为巴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目的与本案诉讼争议目的不一样;报告形成时,没有组织本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没有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存在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带有倾向性作出不客观、不科学的报告(主要表现在水池建设在前,2018年原告房屋建设在后,房屋建设没有进行地勘,没有对水池是否对其新建房屋有安全风险进行评估,也没有向当时水池管理者征询意见,盲目开挖,导致供水管裸露,对水池基础等产生影响,如有渗水,也是原告造成,应当由原告承担责任);报告成因分析指向不明确、不具体,具体由谁承担责任、责任大小不明确;塌陷坑是否影响房屋基础,报告单位没有进行必要的观测、实验,报告不具有科学性;报告并未明确塌陷对房屋地基产生多大影响,报告出具有不严谨性。故该报告不能作为本案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这也充分说明原告没有举证,地勘报告无法认定被告与原告房屋损坏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起诉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主张,理应承担举证不力败诉的风险。我们认为本案争议很大,被告从没有任何人认可该房屋的损坏是被告的原因造成的,被告不存在对原告房屋的损坏承担任何责任。1.房屋的损坏原因目前尚无法确定,该原因的确定应当通过科学的评估进行确定,原告房屋的损坏包括自然灾害、原告自身修建房屋的质量、以及没有进行相应的规划、没有进行风险安全评估等各种原因。在没有科学评估的情况下是不会有明确的原因结果的,所以我们认为在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房屋的损坏是被告唯一造成的,所以被告的损失因证据不足理应驳回诉讼请求。2.原告房屋到底损失多少,应当经过科学的评估才能得出结论。而原告自行申请在法院审理程序之中没有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更没有组织双方对鉴定的现场进行查勘,也没有对原告提供的相应损失的证据进行质证,更没有要求被告提供相应的答辩或者举证,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在没有上述原因鉴定和损失鉴定的客观依据的情况下,恳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原告诉讼中变更的诉讼请求发表如下意见:原告的诉讼请求195367.0元,其中86672元不应当列入本案计算索赔的依据,因为该部分不是房屋重置需要产生的费用。同时假设原告房屋重置可以原地返修,因为被告在2021年就已经将水池进出管道用PVC管道采取搭建输水措施即搭直火,该水池已不存在再出水,不会形成任何侵权,同时被告可以承诺将该水池撤除,所以原告房屋重置损失不应该包含86672元。另外原告第一次鉴定没有征得被告同意同时鉴定存在严重瑕疵,超出现在鉴定价值8万余元,很显然该鉴定是原告私自作出的,因该鉴定产生的鉴定费不应该作为本案损失赔偿的依据。至于原告的房屋租费,首先在绿葱坡镇不可能有这么高的租费,同时原告应该居住在其子女家中不会产生租费,所以该部分损失不应当赔偿。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且存在明显举证不充分,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和抗辩理由分别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其诉辩意见、庭审陈述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后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某某供水公司于2000年10月9日成立,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为供水、供水及水暖电气安装、维修,供水器材销售,水表检定等。
***系巴东县绿葱坡镇刘某荒村九组村民,属建档立卡的易地扶贫搬迁户。
2018年7月30日,分散安置户“易迁户”***、村书记、主任***、“尖刀班”班长***共同为***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建房选址,将建房地址确定为巴东县绿葱坡镇刘某荒村九组小地名“梨树坎”,交通、林业、国土、供电等部门分别在“绿葱坡镇刘某荒村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建房选址会签表”上签署了“同意建房”、“未占用林地”、“此宗地选址未占用基本农田”、“该选址处有220V电杆一根、拉线一条”的意见。该表中的“分散安置要求说明”记载:1.“三通一平”由搬迁户自行建设。2.新房按25平方米/人的要求,不得超面积建设。3.建房户不得举债。4.新房建成后,必须拆除旧房。
2018年8月7日,巴东县绿葱坡镇刘某荒村民委员会作为甲方,***作为乙方,刘某作为丙方,巴东县绿葱坡镇人民政府作为丁某,共同签订《绿葱坡镇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户建房合同》,该合同载明: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计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19号)及《巴东县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巴政办发〔2016〕16号)、《巴东县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工作方案(试行)》的精神,按照保基本、促脱贫、搬得出、稳得住和“交钥匙”工程的相关要求,严守建房面积红线,严守搬迁户举债建房红线,严守建新必须拆旧红线,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原则,经镇人民政府、施工队伍、搬迁农户、村委会四方就乙方的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户建房工程共同协商,特签订如下合同:一、项目名称:刘某荒村9组1户4人100平方米分散安置建房工程。二、工程地点:巴东县绿葱坡镇刘某荒村9组。三、工程内容:正负零以下房屋基础工程、正负零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四、工程造价:71500元整。五、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六、建设标准:严格按照规定面积标准进行建设。七、建设工期: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7月5日,共95日历天。八、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搬迁入住,旧房拆除复垦后一次性支付工程款。九、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乙方申请,组织协调国土、林业、交通、电力等部门集中选址,选址必须符合村镇、土地利用规划……4.按照丁某相关要求,组织、协调、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指导乙方、丙方完善相关工程资料。(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负责场地选址,选址必须符合村镇、土地利用规划。2.负责场平建设,场平完工后及时向甲方申请房屋建设,三通一平建设费用自理。3.负责建房过程质量监督,对工程质量认可后与丙方共同申请甲方组织验收。……6.在搬迁后,必须主动、安全地拆除旧房(所拆旧房位于刘某荒村9组,宅基地110平方米),进行生态恢复或复垦,残值由乙方所有,逾期不拆除的丁某有权不予拨付工程款,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6.与甲方、乙方共同申请丁某组织验收,整理好验收资料,开具发票、提供资金拨付账号。(四)丁某的权利和义务:1.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审定选址。2.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3.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按规定给丙方拨付工程款。4.按政策向乙方兑付其他以奖代补资金。十、合同的生效和终止:本合同自甲、乙、丙、丁签字之日起生效,支付工程款完毕后自行终止。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某乙公司报账一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在甲方“法定代表人”栏签名并加盖巴东县绿葱坡镇刘某荒村民委员会公章,***在乙方(签字捺印)栏签名捺印,刘某在丙方栏签名捺印,巴东县绿葱坡镇人民政府在丁某栏加盖了公章。
原告在庭审中陈述:案涉房屋于2018年5月份由巴东县绿葱坡人民政府安排施工队组织施工,于同年7月份竣工交付使用。案涉降压水池是在我修屋之前建的,降压池修建在我房屋的东北方向。当时是烟水配套工程修的一个降压池,主要是怕源头水管因压力过大爆裂,修降压池降压。是2023年8月份去整改,就不用降压池了,进水管和出水管就直接接通了。
被告提交的茶会议纪要[2019]5号、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料移交书、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产移交书、信息表、规划图证实***房屋东侧水池于2011年建成使用,2019年4月移交给被告管理。
2023年6月9日14时许,巴东县绿葱坡镇刘某荒村九组***房屋东侧发生塌陷,造成其厕所受损,正房东侧出现裂缝,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报告后立即将其撤离,未造成伤亡。
2023年6月9日,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将绿葱坡东大路183号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自2023年6月9日至2025年6月9日,租期两年。本房屋年租金为人民币7500元,两年租金一次性付清,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尾部有***在“甲方”栏签名捺印,***在“乙方”栏签名捺印。
2023年6月14日上午,受巴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湖北省地质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派遣专业技术人员会同巴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巴东县绿葱坡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巴东县绿葱坡镇刘某荒村村民委员会相关人员赴现场对塌陷进行了现场调查,并出具《巴东县绿葱坡镇刘某荒村***屋侧塌陷应急调查报告》,该报告由“前言”、“自然地理特征”、“地质环境条件”、“塌陷特征”、“形成原因及发展趋势预测”、“建议”等构成。其“前言”载明:2023年6月9日下午二时许,巴东县绿葱坡镇刘某荒村九组***房屋东侧发生塌陷险情,造成其厕所受损,正房东侧出现裂缝,向当地村委会报告后立即将其撤离,未造成伤亡。其“塌陷特征”载明:(一)塌陷基本特征:***房屋为2018年新建扶贫安置房,为一层砖混结构,条形基础,地理坐标:E:110°15′47.37″,N:30°50′57.49″。据***本人反映,塌陷发生于2023年6月9日下午2点左右,出现于房屋东侧,听到声响后塌陷坑底部返出大量清水,随后房屋及周边出现变形。塌陷影响范围大致呈椭圆形,长轴长度约20M,短轴长度约10M,主要造成公路沉降开裂,房屋及场坪沉降变形,蓄水降压池渗漏,并在房屋东侧旱厕底部形成塌陷坑。该塌陷目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万元,主要威胁1户5人及公路过往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二)塌陷变形特征:塌陷导致公路出现陷坑及裂缝,陷坑大致呈圆形,范围约10㎡,深度约5㎝,裂缝延伸长度约5~7M,宽约0.5㎝,大致呈北南走向,公路北侧下部斜坡及房屋后侧挡土墙未见裂缝变形。房屋东侧部分基础位于塌陷影响范围内,因塌陷沉降导致房屋东侧两室出现台阶状裂缝,裂缝宽度0.2~1.5㎝,房屋场坪东侧出现沉降开裂,裂缝宽度0.5㎝,走向近北南。房屋东南侧修建有新源水务公司蓄水降压池,调查期间水池蓄水全部渗漏。房屋东侧为旱厕,旱厕底部形成的塌陷坑长约2M,宽度1.5M,深约3M,近似呈柱状。其“形成原因及发展趋势预测”载明:(一)成因分析:1.地层岩性:塌陷区基岩为灰岩及灰泥岩,岩溶较发育,在地下水的作用下易在裂隙部位形成落水洞。2.人类工程活动:该区覆盖层较厚,修建蓄水降压池在沉降作用下渗漏,在长时间的淋滤作用下,造成溶蚀陷穴上部覆盖层逐渐潜蚀,最终产生大面积空洞发生快速塌陷。(二)发展趋势预测:该塌陷目前处于欠稳定状态,在降雨条件下,塌陷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发展趋势为欠稳定—不稳定。其“建议”载明:由于宏观调查无法确定该塌陷底部溶洞分布范围,村委会已将***等人转移至安全区域,特提出以下建议:1.建议对蓄水消能池修复或转移,防止渗漏造成塌陷进一步扩大。2.建议对塌陷坑、公路陷坑和裂缝进行回填,进一步观察该塌陷变形情况考虑修复房屋或搬迁。
2023年7月1日,巴东县绿葱坡镇人民政府村镇办委托某某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巴东县绿葱坡镇刘某荒村***私房进行房屋安全鉴定。2023年7月3日,某某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鉴定编号:FHB23WF01306《巴东县绿葱坡镇刘某荒村***私房房屋结构检测报告》,该报告由“项目概况”、“检测目的、范围和内容”、“检测依据”、“检测设备”、“现场检测结果”、“附件”等构成。检测结论:综合现场查勘及检测资料分析,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规定,巴东县绿葱坡镇刘某荒村***私房的危险性等级评为“D级”。建议:停止使用。
2023年7月3日,某某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鉴定编号:JFJD〔2023〕1306号《房屋安全鉴定书》,该鉴定书由“房屋概况”、“地基及损坏结构构件评定表”、“结构检测成果表”、“平、立面及局部损坏示意图”、“房屋鉴定结论及处理建议”等构成。其“房屋鉴定结论及处理建议”载明:房屋损坏情况综述:1.因地基变形引起砌体结构房屋承重墙产生多条大于10㎜的沉降裂缝。2.因地质原因造成地基基础变形滑动,且引起砌体结构房屋承重墙产生多条大于10㎜的水平裂缝。3.多处墙体开裂,局部墙体交接处断裂成同缝。4.局部砼梁、砼板混凝土保护层因钢筋锈蚀而严重脱落露筋。5.屋面女儿墙多处严重开裂。损坏原因分析:不排除地下水源长期的浸泡、冲刷对房屋地基造成的损坏。鉴定结论及处理建议:综合现场查勘及检测资料分析,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规定,巴东县绿葱坡镇刘某荒村***私房的危险性等级评定为“D级”。处理建议:停止使用。
2023年12月4日,巴东县绿葱坡镇刘某荒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兹证明***,身份证号:42282319********,住湖北省巴东县绿葱坡镇刘某荒村九组8号的房屋一栋(不动产权第0**4号),房屋建筑面积100.58㎡,由于巴东县某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蓄水池所处的位置与***的房屋相距较近,蓄水池大量流水严重影响了***的房屋和厕所,导致***的房屋、厕所及周围培坎发生塌陷和裂缝。经村尖刀班及政府干部、相关单位现场实地察看,情况属实。
2024年1月7日,***委托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对其位于巴东县绿葱坡镇刘某荒村九组安置房及附属设施,具体项目为:砖混房屋一层、附属房屋、附属设施(浆砌毛石挡土墙、房屋场地等项目)进行价格评估。2024年1月12日,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出具鄂智价评(2024)第2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该报告书记载的价格评估结论为:评估标的在评估基准日的价格总额为人民币贰拾捌万捌仟贰佰陆拾贰元整(小写:¥288262.00元)。***支付价格评估费9000元。
2024年1月16日,巴东县绿葱坡镇刘某荒村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巴东县绿葱坡镇刘某荒村村民***房屋受损情况说明》载明:兹有巴东县绿葱坡镇刘某荒村村民***(身份证号:42282319********)房屋受巴东县某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蓄水池影响造成地基下降房屋受损,具体情况为:2010年3月初巴东县烟水配套在本村修建蓄水池,该蓄水池规模为直径12米,高8米圆形水池,后来交付巴东县某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在此期间,因高山雪凌等影响,造成蓄水池多次漫水,本村委会多次协商巴东县某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并要求派专业人员维护管理,但漫水问题并未解决,从而造成本村村民***房屋地基下降,主体变形,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2024年1月22日,巴东县绿葱坡镇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针对绿葱坡镇***户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情况说明》载明:***,男,身份证号:42282319********,为2018年绿葱坡镇刘某荒村九组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对象,由于当时施工时间紧,选址后上报国土、林业等部门批准,在此期间决定先动工,后审批。由于各个施工班子的施工时间不一致,无法提供准确时间,在此期间,我镇组织两次验收,***这户是最后一批,经验收合格后,财政所将工程款拨付给施工方。特此证明。
2024年1月31日,巴东县某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书载明:2023年7月3日某某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巴东县绿葱坡镇刘某荒村***房屋结构检测报告》存在如下瑕疵......特请求法院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该检测报告予以重新鉴定。待重新鉴定检测报告作出之后,我单位依据重新鉴定结果(原因、是否D级危房),决定是否申请对房屋损失进行重新评估鉴定。
2024年3月13日,本院作出(2023)鄂2823民初3888号《不准予重新鉴定通知书》载明:关于原告***诉你单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23)鄂2823民初3888号。诉讼过程中,你单位于2024年1月31日向本院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要求“本院委托相关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2023年7月3日某某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巴东县绿葱坡镇刘某荒村***私房房屋结构检测报告》予以重新鉴定,待重新鉴定检测报告作出之后,我单位依据重新鉴定结果(原因、是否D级危房)决定是否申请对房屋损失进行重新评估鉴定。”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应当符合以下几种情形:一是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质;二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三是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四是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本案中,某某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专业的检测机构,在接受巴东县绿葱坡镇人民政府村镇办的委托后于2023年7月1日到现场对该建筑进行了检测,在整理现场检测数据并分析处理的基础上,出具的《巴东县绿葱坡镇刘某荒村***私房房屋结构检测报告》从“项目概况”、“检测目的、范围和内容”、“检测依据”、“检测设备”、“现场检测结果”(1.建筑结构布置检测;2.建筑结构构件外观质量、缺陷与损伤检测;3.建筑结构倾斜检测)、“附件”(1.结构平面布置示意图;2.现场检测照片20张)等六个部分予以了详细阐述,结论为***的私房危险性等级评定为“D级”,处理建议为停止使用。而你单位并未提交足以反驳前述《巴东县绿葱坡镇刘某荒村***私房房屋结构检测报告》的相关证据和应予准许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资料,综上分析,本院认为,2023年7月3日某某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巴东县绿葱坡镇刘某荒村***私房房屋结构检测报告》具有科学性和合法性、关联性,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你单位的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重新鉴定申请理由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本院对你单位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考虑到2024年1月12日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鄂智价评(2024)第2号《关于对***房屋及附属设施重置成本的价格评估报告书》系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个人委托形成,你单位应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明示是否需要对房屋损失价格予以鉴定,逾期本院将不予启动鉴定程序。特此通知。该通知书于次日予以了送达。
202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位于巴东县绿葱坡镇刘某荒村九组的房屋一栋(不动产权第0**4号)的经济损失(附属物培坎等)进行重置价格评估。
2024年5月31日,某某房地产资产评估湖北有限公司作出鼎价评字〔2024〕第517号《关于对绿葱坡镇刘某荒村九组***的房屋一栋(附属物培坎等)的重置价格进行重新鉴定的价格评估报告书》,价格评估结论为:根据价格评估依据和价格评估方法,共同确认部分的金额为人民币108695元(取整),未共同确认部分金额为人民币86672元(取整),本次价格评估标的合计为人民币195367元(取整)。该报告书的附件“价格评估明细表”对共同确认部分和未共同确认部分的项目进行了详细记载,其未共同确认部分记载的项目明细为:1.房屋场坝评估价26378.35元,备注:未硬化。2.土坎评估价14858.92元,备注:块石挡土墙(浆砌)。3.屋外堡坎评估价8316.67元,备注:块石挡土墙(浆砌)。4.马路外堡坎评估价20432.41元,备注:块石挡土墙(浆砌)。5.房屋后堡坎评估价6367.45元,备注:块石挡土墙(浆砌)。6.房屋中层堡坎评估价5767.45元,备注:块石挡土墙(浆砌)。7.房屋顶层堡坎评估价4550.73元,备注:块石挡土墙(浆砌)。***支付价格评估费11489元。
2023年11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的损失如何认定问题;二、原、被告双方的责任如何划分问题。针对前述争议焦点,本院分别评判如下:
(一)关于原告***的损失如何认定问题
1.关于原告***主张的房屋一栋(附属物培坎等)重置价格的认定。根据某某房地产资产评估湖北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作出的鼎价评字〔2024〕第517号《关于对绿葱坡镇刘某荒村九组***的房屋一栋(附属物培坎等)的重置价格进行重新鉴定的价格评估报告书》的价格评估结论认定,原、被告共同确认部分的金额为108695元(取整),未共同确认部分金额为86672元(取整),本次价格评估标的合计为195367元(取整)。经查,未共同确认部分的项目属于案涉房屋的附属物部分,因被告所有的蓄水池漏水及地质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原告所有的案涉房屋属D级危房,必须停止使用,故其附属物部分已无使用价值,应当属于损失的范畴予以认定,故本院认定案涉房屋一栋(附属物培坎等)的重置价格为195367元。对被告抗辩的未共同确认部分金额为86672元不应纳入重置损失范围的意见,因其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悖,且与案涉房屋塌陷应急调查报告认定的形成原因和房屋安全鉴定书认定D级危房停止使用的结论不一致,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抗辩的原告的房屋可原地翻修的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屋侧塌陷应急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来看,造成塌陷的成因复杂,包含蓄水降压池在沉降作用下产生渗漏,包含地层岩性等原因,并建议在后期视塌陷变形情况考虑修复或搬迁。同时,按照应急调查报告进行回填后观察变形情况亦为不确定状态,且会耗时,耗力,与诉讼经济相悖。对此,在无明确意见确定案涉房屋可原地翻修的情况下,本着“以人为本”和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综合考量本案实际情况,易地重建较为妥当。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原告***主张的两年房屋租赁费15000元的认定。案涉事故发生后,原告于事发当日即2023年6月9日租赁他人的房屋居住确有必要,原告亦提供了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予以证实,但其主张两年的房屋租赁费损失15000元(年租金7500元)有扩大损失的行为,本院酌情认定原告租赁房屋居住的时间为一年,故本院认定原告租赁房屋居住所产生的租赁费损失为7500元。对被告抗辩的年租金7500元过高的意见,因其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原告***主张的评估费用20489元的认定。本案诉讼中,原告于2024年1月7日自行委托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对其位于巴东县绿葱坡镇刘某荒村九组安置房及附属设施进行价格评估。2024年1月12日,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出具鄂智价评(2024)第2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该报告书记载的价格评估结论为:评估标的在评估基准日的价格总额为288262.00元。原告由此支付价格评估费9000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抗辩其诉讼中自行委托评估,违反相关规定,被告的该抗辩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对原告主张的因自行委托评估产生的评估费9000元不予支持,应当由原告自理。另本案审理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委托某某房地产资产评估湖北有限公司对绿葱坡镇刘某荒村九组***的房屋一栋(附属物培坎等)的重置价格进行重新鉴定,原告由此支付价格评估费11489元,应当属于损失的范畴予以认定,故本院认定价格评估费为11489元。
综上,原告因案涉房屋受损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为:案涉房屋的重置价格195367元、租赁费损失7500元、价格评估费11489元,以上共计214356元。
(二)关于原、被告双方的责任如何划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房屋东侧发生塌陷险情后。2023年6月14日,湖北省地质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受巴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委托,派遣专业技术人员会同巴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巴东县绿葱坡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巴东县绿葱坡镇刘某荒村村民委员会相关人员赴现场对塌陷进行了现场调查,并出具了《巴东县绿葱坡镇刘某荒村***屋侧塌陷应急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进行了分析:1.地层岩性:塌陷区基岩为灰岩及灰泥岩,岩溶较发育,在地下水的作用下易在裂隙部位形成落水洞。2.人类工程活动:该区覆盖层较厚,修建蓄水降压池在沉降作用下渗漏,在长时间的淋滤作用下,造成溶蚀陷穴上部覆盖层逐渐潜蚀,最终产生大面积空洞发生快速塌陷。2023年7月1日,巴东县绿葱坡镇人民政府村镇办委托某某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私房进行房屋安全鉴定。2023年7月3日,某某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巴东县绿葱坡镇刘某荒村***私房房屋结构检测报告》,结论为:综合现场查勘及检测资料分析,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规定,巴东县绿葱坡镇刘某荒村***私房的危险性等级评为“D级”。建议:停止使用。同日出具了《房屋安全鉴定书》,结论及处理建议为:综合现场查勘及检测资料分析,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规定,巴东县绿葱坡镇刘某荒村***私房的危险性等级评定为“D级”。处理建议:停止使用。上述应急调查报告、房屋结构检测报告、房屋安全鉴定书均是依据法律规定程序作出的,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应急调查报告成因分析中的“塌陷区基岩为灰岩及灰泥岩,岩溶较发育,在地下水的作用下易在裂隙部位形成落水洞”虽然不是原告的主观过错,但却是客观原因,也是造成案涉房屋塌陷的原因之一,对于客观因素所产生的相应损失,要求被告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应急调查报告成因分析中的“该区覆盖层较厚,修建蓄水降压池在沉降作用下渗漏,在长时间的淋滤作用下,造成溶蚀陷穴上部覆盖层逐渐潜蚀,最终产生大面积空洞发生快速塌陷”是案涉房屋塌陷的另一原因,本案审理中,巴东县绿葱坡镇刘某荒村村民委员会于2023年12月4日出具的《证明》明确载明“由于巴东县某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蓄水池所处的位置与***的房屋相距较近,蓄水池大量流水严重影响了***的房屋和厕所,导致***的房屋、厕所及周围培坎发生塌陷和裂缝。经村尖刀班及政府干部、相关单位现场实地察看,情况属实。”而蓄水降压池系被告所有并管理使用,对其产生渗漏被告具有主观过错,应当对此所产生的相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案涉房屋受损难以确定责任大小,应当由原、被告平均承担责任。结合本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本院酌定由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根据本院认定的原告因案涉房屋受损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共计214356元,应由原告自行承担50%的责任,即107178元,由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107178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因案涉房屋受损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共计214356元,由被告巴东县某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赔偿50%,即107178元,由原告***自理50%,即10717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6元,由被告巴东县某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各负担22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