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3601号
原告:***,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居民。
被告:绵阳应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新桥镇禹王街6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临渭区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下吉镇双关路南三贤首府C02-C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绵阳应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临渭区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