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捷固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73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捷固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王福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长江南路**景秀丽都广场**楼**iv>
法定代表人:左永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新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桂林路****房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韦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捷固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昆山新宁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16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亚玲
审 判 员 钱一军
审 判 员 顾 茵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邹理华
书 记 员 吴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