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6829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宗武,北京市浩天信和(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长江南路1111号景秀丽都广场3号楼1601室。
法定代表人:左永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璐,江苏闻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国机智能(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爱格豪路19号22楼。
法定代表人:谭海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国机智能(苏州)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根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以伤情在受伤后再次复发,不满足伤情鉴定条件为由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9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建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