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达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某有限公司、何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1302民初22568号 原告:惠州市金裕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街道办事处小铁北权村山子小组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45541864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万方(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万方(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广东达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罗阳街道龙珠路288号锦绣花园8栋1-2层07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2MA55H1WR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二:***,男,汉族,1994年3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金裕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一广东达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金裕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40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保全费235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