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无线(北京)新技术有限公司

彩虹无线(北京)新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4民初3731号
原告:彩虹无线(北京)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黄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娜,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朋,男,汉族,1986年2月15日出生,彩虹无线(北京)新技术有限公司人力部经理,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告:***,男,汉族,1989年12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即墨市。
原告彩虹无线(北京)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无线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彩虹无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娜、张建朋,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彩虹无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不支付***2017年1月8日至2017年1月31日工资差额1875.80元;2、不支付***2016年10月8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终奖17525.77元;3、不支付***2016年10月8日至2018年9月11日未休年假工资差额6626.68元;4、不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11日工资差额1187.35元;5、不支付***2018年6月5日延时加班费568.96元;6、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000元。事实和理由:***于2016年10月8日来彩虹无线公司工作,初约定工作岗位为汽车维修经理,月薪12000元。因***在彩虹无线公司工作期间未按公司规定执行正确的出勤,2018年7月30日、31日、8月1日、2日、3日、9月3日、4日多次无故旷工,违反了彩虹无线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第八条2.4未请假或者请假未批准而未到岗的视为旷工及2.12一年之内累计旷工达3天的,属严重违纪行为,彩虹无线公司有权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其恶劣,彩虹无线根据公司规定,于2018年9月11日起解聘、终止劳动关系。***于2018年11月14日向昌平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彩虹无线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认为:1、双方在就试用期延长至当月月底已达成一致;2、彩虹无线公司2016年没有发布有年终奖励的相关文件,***还处于试用期不存在年终奖励;3、按年休假国家规定,***2016年、2017年工作期间年休假已过仲裁时效,2017年已经休3天,2018年未休3天;4、***在职当月工资依据出勤天数按国家标准正常已发放;5、***不存在加班的事实;6、***存在旷工情况,彩虹无线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不同意彩虹无线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工资差额没有和***协商过,彩虹无线公司不同意试用期发年终奖,但发放年终奖时已经过了试用期,个税清单上有缴纳年终奖的税。***从2007年10月开始在山东潍坊上班,2011年1月到2018年9月在北京上班,加在一起已经工作了10年,从2016年10月8日到彩虹无线公司至离职应该每年休10天年假。彩虹无线公司说***2017年已经休年假3天不属实,2017年10月8日到2018年9月11日未休年假应该是13.95天。第四项9月10日休了半天,9月3日、4日休了两天,都是病假,这三天应该是12000/21.75*3=1655.16元,两天半病假应该是2000*0.8/21.75*2.5=183.90元,两项加起来是1835.16元,再减去五险一金扣除874.60元,再减去52.98元最后是911.48元,是2018年9月1日至11日的工资差额,另外有2个周末4天不知道怎么计算。第五项加班事实,6月5日搬家有打车单和报销单证明彩虹无线公司认可***加班。第六项***提交过请假单,主管领导也批准了并转交到了人力部门,人力部门又把请假单转交给了总经理,一共两张请假单,其中有一张总经理没有批准,另外一张是***7月31日请的假但9月3日才拒绝,彩虹无线公司交的考勤管理制度上面总页是10页,后面第11页上附了***的签字,当时***签的不是这些,规章制度上面的办公地址也不是***实际的办公地址,所以彩虹无线公司提供的考勤制度不是***看的那份。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16年10月8日入职彩虹无线公司,工作岗位是汽车维修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7日,试用期三个月,自2016年10月8日至2017年1月7日,每月基本工资12000元,试用期工资按80%发放。
2017年1月8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彩虹无线公司仍按照试用期工资向***发放工资。
2018年6月1日,彩虹无线公司通知员工办公地址搬迁,并公布了具体搬家计划,其中6月5日18:30搬家小组成员协助监督搬家,19:00其他员工自行前往乐成中心,认领个人电脑和物品,收拾整理好个人工位……。2018年6月6日,***向公司申请报销了6月5日下班后因公司搬家加班打车到住址的交通费。
2018年7月29日,***因其岳母田国芳住院治疗需要护理,通过公司钉钉办公系统提交请假申请单,请假类型为年假,请假时间为2018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31日,请假事由为“家人生病,需要陪护”,审批人处显示“周扬已同意张芳已转交张良友已同意黄亮未审批”。
2018年7月31日,***通过公司钉钉办公系统提交请假申请单,请假时间为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日,请假类型为年假,请假事由为“家人生病,需要照顾”,审批人处显示“周扬已同意张芳已转交张良友2018年9月3日已拒绝”。
2018年9月3日,***通过公司钉钉办公系统提交请假申请单,请假类型为事假,请假时间为2018年9月3日,请假事由为“因2018年7月份工资至今拖欠未给,严重影响本人日常生活开支,本人就此问题去劳动监察投诉,由官方进行协调。需请假一天”,审批人处显示“张良友2018年9月3日已拒绝”。
2018年9月3日,***再次通过公司钉钉办公系统提交请假申请单,请假类型为病假,请假时间为2018年9月3日、4日,请假事由为“生病”,审批人处显示“张良友2018年9月4日已拒绝请提交全套医疗诊断手续”。
2018年9月10日,***通过公司钉钉办公系统提交请假申请单,请假类型为病假,请假时间为2018年9月10日下午半天,请假事由为“去医院复查”,审批人处显示“张良友同意黄亮已同意张芳已同意(请提供医疗相关诊断手续,否则视为旷工)”。***于2018年9月11日上传了医疗记录。
2018年9月10日,彩虹无线公司向***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兹因你在彩虹无线公司工作期间未按公司规定执行正确的出勤,2018年7月30日、7月31日、8月1日、2日、3日、9月3日、9月4日多次无故旷工,违反了本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第八条2.4未请假或者请假未批准而未到岗的视为旷工;2.12一年之内累计旷工达3天的,属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其恶劣,现根据公司规定,于2018年9月11日起解聘、终止劳动关系。”
2018年9月1日至9月11日期间,***实际出勤3.5天(9月5日至7日、9月10日上午半天),9月3日、4日及10日下午未出勤,彩虹无线公司按照***的实际出勤天数扣除社保、公积金后,又按照9月3日、4日旷工两天扣除双倍工资,实际支付***工资52.98元。
彩虹无线公司提交考勤记录表,显示***2017年1月9日、2月10日、2月17日休年休假3天,其余时间未休年休假。
***在彩虹无线公司工作期间,彩虹无线公司为***缴纳了社会保险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及完税证明显示彩虹无线公司为***申报2017年1月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7525.77元、税额525.77元。彩虹无线公司称系财务人员误操作,并未扣除***相应的税额,也不应支付年终奖。
***在庭审中提交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及参保人员缴费信息,证明其入职彩虹无线公司前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2007年10月至2010年4月连续工作。彩虹无线公司对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不予认可,对参保人员缴费信息不持异议。
2018年9月28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昌平仲裁委)申请仲裁,并于2018年11月14日增加请求,要求彩虹无线公司:1、支付2018年3月6日全天及2018年3月9日下半天工资差额239.08元;2、支付2018年5月23日延时加班费103.45元、2018年6月5日延时加班费568.96元;3、支付2016年10月8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终奖17525.77元;4、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工资差额2400元;5、支付2016年10月8日至2018年9月11日未休年假工资23807.08元;6、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工资扣款5516.43元;7、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8000元;8、要求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9、支付2018年9月1日至9月11日工资差额1187.35元;10、支付2018年9月11日至11月11日竞业协议金7200元;11、支付因未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造成无法领取的失业金21882元;12、支付2016年10月8日至2017年8月31日工资差额22000元。2019年1月8日,昌平仲裁委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18]第4223号裁决书,裁决:1、彩虹无线公司支付***2018年3月6日及2018年3月9日工资差额239.08元;2、彩虹无线公司支付***2017年1月8日至2017年1月31日工资差额1875.80元;3、彩虹无线公司支付***2016年10月8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终奖17525.77元;4、彩虹无线公司支付***2016年10月8日至2018年9月11日未休年假工资差额6620.68元;5、彩虹无线公司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11日工资差额1187.35元;6、彩虹无线公司支付***2018年6月5日延时加班费568.96元;7、彩虹无线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000元;8、彩虹无线公司为***出具离职证明;9、驳回***的其他申请请求。之后,彩虹无线公司对该裁决书不服,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未就该裁决书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京昌劳人仲字[2018]第4223号裁决书、劳动合同书、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完税证明、参保人员缴费信息、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请假申请单、加班申请单、搬家通知、报销单、诊断证明、考勤管理制度、学习签字确认表、工资单、考勤表、中国民生银行明细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仲裁裁决由彩虹无线公司支付***2018年3月6日及2018年3月9日工资差额239.08元并为***出具离职证明,彩虹无线公司与***均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均已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2017年1月8日至31日期间工资差额,彩虹无线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试用期为2016年10月8日至2017年1月7日,彩虹无线公司虽主张双方已口头约定延长试用期至2017年1月31日,2017年1月8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工资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发放,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双方已就延长试用期达成一致意见,故彩虹无线公司应支付***2017年1月8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相应的工资差额。彩虹无线公司要求无需支付该期间工资差额1875.80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年终奖,彩虹无线公司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期间,于2017年2月15日申报***2017年1月有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7525.77元、税额525.77元,并缴纳了相应税额,***因此有理由相信彩虹无线公司应支付其此笔奖金所得。彩虹无线公司虽称系财务人员误操作,并未扣除***相应的税额,也不应支付年终奖,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因财务人员误操作已进行税务补正等相关手续,故彩虹无线公司要求无需支付***年终奖17525.7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假工资差额,***提交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显示潍坊之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2007年10月至2010年4月起连续为***缴纳社会保险,彩虹无线公司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反驳,且彩虹无线公司对***提交的参保人员缴费信息证明其在入职彩虹无线公司前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未持异议,故本院对***主张其2007年10月参加工作、入职彩虹无线公司前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予以采信。彩虹无线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表中显示***2017年1月9日、2月10日、2月17日休年休假3天,2018年未休年休假,故应支付***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虽不认同彩虹无线公司主张的2017年已休年休假3天,但未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其对仲裁裁决予以认可。根据***的参加工作时间,***自2017年10月起应享有10天年休假。***2018年7月30日、31日、8月1日至3日均申请休年假,并同意从应休年休假中予以扣除,故彩虹无线公司应支付***2016年10月8日至2018年9月1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6620.68元。彩虹无线公司提出***2016年、2017年未休年假已过仲裁时效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延时加班费,彩虹无线公司的考勤记录表中未显示***2018年6月5日的下班时间,且公司已通知员工下午搬迁并安排员工下班时间自行前往新办公地点收拾整理工位,***亦提交了相应的打车费票据及报销单,故本院对***主张6月5日存在延时加班5.5小时予以采信,彩虹无线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延时加班工资,彩虹无线公司要求无需支付***6月5日延时加班费568.9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彩虹无线公司以***在2018年7月30日、7月31日、8月1日、2日、3日、9月3日、9月4日无故旷工为由与***解除劳动关系,但***在2018年7月29日已按照请假流程提交了7月30日和31日的请假申请单,审批人处显示“周扬已同意张芳已转交张良友已同意黄亮未审批”,又在2018年7月31日提交2018年8月1日至3日的请假申请单,审批人处显示“周扬已同意张芳已转交张良友2018年9月3日已拒绝”,***按照请假流程履行了请假手续,并提交了相应证据,而彩虹无线公司在部分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对***的请假申请未及时审批,于申请的假期完毕后才予以拒绝,故彩虹无线公司将上述期间视为旷工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于2018年9月3日向公司提交请假申请单,请假时间为2018年9月3日、4日,请假事由为“生病”,并在庭审过程中提交了该期间的诊断证明,故本院对***主张其在该期间休病假的主张予以采信,彩虹无线公司将该期间视为旷工并将此期间与前述期间合并计算为***的旷工时间,以此为由与***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故应支付***相应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彩虹无线公司要求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8年9月1日至9月11日工资差额,双方均认可***在此期间实际出勤天数为3.5天,且***提交了9月3日、4日休病假的证明,9月10日下午亦提交了病假申请,故彩虹无线公司应支付***此期间的工资。彩虹无线公司在未提交***旷工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以***旷工为由双倍扣除***工资的做法,依据不足,故彩虹无线公司要求无需支付***2018年9月1日至9月11日期间工资差额1187.3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彩虹无线(北京)新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18年3月6日及2018年3月9日工资差额239.08元;
二、彩虹无线(北京)新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17年1月8日至2017年1月31日工资差额1875.80元;
三、彩虹无线(北京)新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16年10月8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终奖17525.77元;
四、彩虹无线(北京)新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16年10月8日至2018年9月11日未休年假工资差额6620.68元;
五、彩虹无线(北京)新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11日工资差额1187.35元;
六、彩虹无线(北京)新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18年6月5日延时加班费568.96元;
七、彩虹无线(北京)新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000元;
八、彩虹无线(北京)新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出具离职证明;
九、驳回彩虹无线(北京)新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彩虹无线(北京)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雷俊平
人民陪审员  王清根
人民陪审员  王艳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