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泵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郑泵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安煤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3民初205号
原告:河南郑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建设路99号(建设路与飞龙路交叉口东3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超峰,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惠丽,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全,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安煤矿,住所地新安县石寺镇。
法定代表人:王念红,系矿长。
原告河南郑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安煤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郑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郑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