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烁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东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知民初504号
原告:***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薛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彬,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修亭,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东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孙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烁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烁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李 玉
审判员 庄辛晓
审判员 鞠荣荣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魏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