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兆恒工控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工控科技有限公司、普安县宜鑫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3执3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工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中国矿业大学科技园内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48713043M。
被执行人:普安县宜鑫煤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普安县楼下镇堵嘎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70743348L,。
法定代表人:常裕生。
申请执行人****工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普安县宜鑫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普安县宜鑫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普安县宜鑫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3×××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0999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侯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龙